在线配资配资开户 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ETF联接A,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ETF联接C: 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布日期:2025-06-05 22:05 点击次数:176

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由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4 年 11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24】1685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华宝
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旨在衡量标普港股通指数内 50 只波幅最小、股息
收益率高的股票的表现。指数成份股按最近 12 个月股息收益率进行加权(受分散化限制)。指数编制
方法如下:
(1)指数资格标准:
交易天数,并无最低规定。
价值。
新增和剔除。除合并及分立等重要企业行动外,股票的新增和剔除通常仅在调整时进行。此外,
从其各自基准指数中剔除的成份股同时也从其低波红利指数中剔除。
(2)指数构建方法:
指数构建由两步组成,首先需进行指数成份股筛选,第二步需决定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
成份股选择:
个月的每股股息除以截至重新调整参考日期的股价计算。
某个行业的股票数量达到 15,则从其他行业选择其余收益率最高的股票,直到所选股票数量达到 75
为止。此外,选择 75 只股息收益率最高的股票须满足对现有指数成份股有利的缓冲规定。如果现有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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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成份股的股息收益率在步骤 1)中排名前 150 位,则其自动入选为 75 只股息收益率最高的股票之
一。
可用价格回报数据计算。实际波动率是指,在最近 12 个月里,以交易货币计算的股票每日价格回报的
标准偏差。
股票构成指数,但须满足对现有指数成份股有利的缓冲规定。如果现有指数成份股是 75 只所选收益率
最高的股票之一,且实际波动率排名前 60,则应将该成份股保留在指数中。
(3)成份股权重:
指数成份股按最近 12 个月股息收益率进行加权。在每次重新调整时,对股票权重进行调整,以确
保在各个股票和行业实现分散化。每个指数成份股的权重介于 0.05%至 5.0%之间,并且每个 GICS 行业
的权重上限为 30%。
(4)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标普道琼斯股票指数所使用的除数方法计算。所有权重不等的指数乃使用非市值加权方
法计算。
(5)重新调整:
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在 1 月和 7 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结束后生效。重新调整参考日期分别为 12
月和 6 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标普道琼斯指数网站,网址:
https://www.spglobal.com/spdji/zh/indices/strategy/sp-access-hong-kong-low-volatility-
high-dividend-index。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
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
本基金及目标 ETF 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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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
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基差风险、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期货盯市结算制
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险、到期日风险、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
动风险是指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是指受资产支持证券
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从而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可能因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人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并且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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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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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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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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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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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
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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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金合同》生效日,原《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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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操作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过程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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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的费用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
务
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之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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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0%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黄孔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计财部和资产经营部、宝武集团下属公司,曾兼
任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兴业银行监事、兴业银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董事等。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任职。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
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莉丽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上海华平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神策网络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学士。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处
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
司董事、副董事长,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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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先后任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及复星集团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兼首
席发展官(CGO)、首席财务官(CFO)及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等职务,并曾任职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
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住酒店集团。现任中国总会计师
协会副会长,兼任亚朵生活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清
晰医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许多奇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上海交通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纽约大学法学院
“Hauser”全球研究员,杜克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等国际顶尖法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复旦大
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和智慧法治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上
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兼任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法律与国际事务委员会(FLIA)委员及项目主任、东南大学兼职博导、中国科学技术法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互联网司法研
究中心专家库成员、上海市政府首批立法专家、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法律顾问、中国(上海)自贸试
验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等职务。
周波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理教授、会计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上
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学院副院长。并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专业委
员会委员、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智能财务分会副会长;兼任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相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
丘键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京华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战略
总监。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
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
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江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陆晓霞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计财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宝投资审计监察法务
部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资深风险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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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孟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助
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法务主管。
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吕笑然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在宝钢集团战略发展部、重大工程项目部、经济管理研究院等
任职,曾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监、规划投资总
监。2021 年 7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资产管理业务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
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周晶先生,首席投资官,博士。先后在德亚投资(美国)、华宝基金、汇丰证券(美国)从事风险管
理、投资研究等工作。 2011 年 6 月再次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首席策略分析师、策略部
总经理、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投资官。
胡一江,硕士。曾在中信建投证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2020 年 11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指数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25 年 1 月起任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华宝中证 800 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4 月起任华宝
沪深 300 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4 月起任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5 月起任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杨洋,硕士。曾在法兴银行、东北证券从事证券交易、研究、投资管理工作。2014 年 6 月加入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等职务,现任国际投资助理总监。2021 年 5 月
至 2023 年 11 月任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任华宝标普香
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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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至 2023
年 3 月任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 3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起任华宝致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起任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年 4 月起任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11 月任
华宝海外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华
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4 月起任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5 月起任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周晶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鸾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副总监、创新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经理。
杨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助理总监、基金经理。
赵启元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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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
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
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晰的
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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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
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
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
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
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
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
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
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执业行
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
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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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
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
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
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控制,及反洗
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
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
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
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
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
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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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
内部审计事务等。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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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
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
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
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
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4 年三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38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
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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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
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
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
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
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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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流程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
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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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联系人:华崟
(2)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 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华宝基金 APP、
微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
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华崟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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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张亚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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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宝恒生港股通创新药精
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85 号)注册募集。基金管
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
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正式生效。
成立。根据《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
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
金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将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为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华宝标普港股
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25 年 5 月 13 日起,《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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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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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
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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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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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 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
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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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于相同的赎回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
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少于 7 日 1.50 1.50
大于等于 7 日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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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0%,申购
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2)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861=92,072.5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可得到 92,072.55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相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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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用=11,615.00×1.50%=174.23 元
赎回金额=11,615.00-174.23=11,440.77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40.77 元。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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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金额上限的。
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1、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
第 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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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
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
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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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
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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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
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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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存托
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和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本基金力争将本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
在 4%以内。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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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
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
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本基金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成份股实物形式申购及赎回目标 ETF 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
券商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赎回情况、综合考虑流动性、成
本、效率等因素,决定目标 ETF 的投资方式。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以申购和赎回为主:当收到净申购
时,本基金构建股票组合、申购目标 ETF;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赎回目标 ETF、卖出股票组合。对
于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本基金将选择作为后续实物申购目标
ETF 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在二级市场卖出。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
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行日常管
理,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
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
置结构。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债券投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
投资收益,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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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并进行估值分
析的基础上,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综合运
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
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
组合风险水平,降低跟踪误差,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
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本着谨慎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其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
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
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的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
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
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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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金资产净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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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参与融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
(1)、(2)、(7)、(14)、(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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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
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用于衡量标普港
股通指数内 50 只波幅最小、股息收益率高的股票的表现。
(六)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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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收益率(经人民币汇率调整)×95%+人民
币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与目标 ETF 具有相似的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
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并且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目标 ETF 主要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了需
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及目标 ETF 还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益;
(九)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
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
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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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基金合并。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
外);
(5)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合并;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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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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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
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
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
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
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
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当日无目标 ETF 基金份
额净值的,以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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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价格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同时
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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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如成本加上截至估值日的含息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
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
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
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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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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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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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值错误处理。
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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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分别于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
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
累计报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 0 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
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
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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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
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工作
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数值/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
度对日的前一工作日业绩比较基准数值-100%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取
该月最后一日。
如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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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
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
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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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
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
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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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
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
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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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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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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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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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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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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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
标。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
理情况。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 ETF 以下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募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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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
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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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在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
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
申购。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
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
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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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
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
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
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
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
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
户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
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
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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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
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
易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且基金组
合的市场流动性不佳时,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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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
费、基金估值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一只 ETF 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的
目标 ETF 为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标的指数为标普港股通低波
红利指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和融资业务。标的
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
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基金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投资对各类
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
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
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基金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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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有以下潜在影响:投
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
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被收取 1.5%的赎回费;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
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
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
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
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
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
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价值及变化情况。
(1)ETF 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此同目标 ETF
一样,联接基金也具有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无法规避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由于不高于 10%的
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品种,会导致联接基金与标的指数之间的跟踪误差。另外,作为开放式基金,不
断变化的现金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
本基金也要进行目标 ETF 或股票买卖。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目标
ETF 或标的指数成份股,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则会产生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 ETF
联接基金的跟踪效果和投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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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
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
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但因上
述原因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
离。
(2)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
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
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
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风险,基金可能因
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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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
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
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果未能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
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
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将基金财产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基金财产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的风险。
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
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基金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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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
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
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
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
险。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
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
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主要指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具体而言,由于只有沪港或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
股通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因此可能存在
以下因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带来的风险:
①出现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
风险;
②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
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
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
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
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
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
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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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
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
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
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该机制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
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
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
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
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
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
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
动风险是指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是指受资产支持证券
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从而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可能因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人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
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
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
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9)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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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具体而言,信用
风险是指本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交易对手方违约无法按期偿付本金、利息等证券相关权益,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本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标的预判失误等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
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
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
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
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
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
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
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
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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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险。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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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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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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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
生的权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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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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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
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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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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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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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目标 ETF 的相关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直
接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在计算参会基金份额和表决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
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本基金折算为目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 ETF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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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务规则;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范围或策略;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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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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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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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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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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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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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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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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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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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设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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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标的证
券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存托
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和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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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参与融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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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
(1)、(2)、(7)、(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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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
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
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更规定的,根
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执行。
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
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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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五)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
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
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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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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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与独立。
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
人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二)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付。
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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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
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
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基金管理人发起,经
过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
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
理人承诺证券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资金账户另行开立托管资
金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
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
定执行。
四)银行间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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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允许的各类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递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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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指数编制机构等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金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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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果为准。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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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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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需)。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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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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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
需要寄送以下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服电话 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
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
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
务。
(五)资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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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该电话可转人工
座席。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
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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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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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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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
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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